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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然人利某第3类“祥腾香业”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2024-12-30148

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自然人苏某向申请在第3类52995073号“祥腾香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二、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答辩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是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关系,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往来关系,不构成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法条适用错误,不应予以采纳。


四、争议商标“祥腾香业”的注册和使用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之(七)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2995073号“祥腾香业”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祥腾香业”商标无效答辩案例,我司律师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助该案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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