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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写婚后房产登记女方名字,女方就能获得一半的产权?

2025-04-06159

摘要:男方与女方签订婚前协议约定房产登记女方姓名的,视为男方同意将房产的一半赠与给女方,但是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在将女方姓名登记于产证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不动产的赠与。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方某某结婚后,甲方(即被告)将乙方(即原告)的名字写到杭州××南庄兜村逸居城逸情苑2-4-101室的房产证上,并到房产所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被告不愿办理原告产权登记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登记原告为房产共有权人。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法院认为

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双方某某结婚后,将原告名字写到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原告的房产赠与。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变更登记,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缺乏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不要以为婚前一方承诺对方将对方名字加到房屋产证中,就认为对该房屋产权一半就转移给了对方,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而不动产的赠与在实际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并不是有协议,就一定能取得不动产。

婚前协议往往是准备结婚的男女朋友之间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婚后财产的分配和归属、婚前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子女抚养、违约责任等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如果协议签得好,可以有效的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婚姻起到保障作用;如果签不好,就可能像本案一样产生纠纷。所以,类似婚前协议这种高度专业的协议,建议由男女一方或者共同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和予以说明,在双方信息对等的情况下签订并且由专业人士起草的协议,才能最好地实现双方的预期,最好地保障婚后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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