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安徽金寨县多家卫生院、卫生室被罚
安徽金寨县政府办近日发布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医疗器械类),信息显示,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安徽金寨县多家中心卫生院、村级卫生室被罚。处罚信息如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市监处罚[2024]1231号
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孙**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8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2
金市监处罚[2024]1237号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东方龙城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东方龙城店
91341524MA8QLA1L5N
郑**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3
金市监处罚[2024]1261号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古碑店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古碑店
91341524MA2WJ1313W
徐*
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4
金市监处罚[2024]1265号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金鑫国际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金鑫国际店
91341524MA8QL9U139
王**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5
金市监处罚[2024]1267号
金寨县关庙乡仙桃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关庙乡仙桃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詹**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6
金市监处罚[2024]1268号
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蔡**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7
金市监处罚[2024]1269号
金寨县关庙乡胭脂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关庙乡胭脂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周**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8
金市监处罚[2024]1275号
金寨县燕子河镇金坪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燕子河镇金坪卫生室
552412D6001
陈*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9
金市监处罚[2024]1276号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
123424N
卫*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073元,罚款3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10
金市监处罚[2024]1277号
金寨芮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芮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91341524MA2RKN8K1D
何**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11
金市监处罚[2024]1281号
金寨县青山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青山镇中心卫生院
123481C
蔡**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12
金市监处罚[2024]1282号
金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卫生室
56342992734152412D6001
汪**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13
金市监处罚[2024]1291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肖**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14
金市监处罚[2024]1292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张**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15
金市监处罚[2024]1293号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
552412D6001
闵**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16
金市监处罚[2024]1300号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
123478
陈**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7500元。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