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金龙路10号景瑞花园景祥阁2205房的郑有文,琼山法院催你支付15540元(4712)
2024-11-19116
被执行人:郑有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69027********0011
住址:海口市金龙路10号景瑞花园景祥阁2205房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李扬群与被执行人海南海芝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何安、郑有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琼0107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恢33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扬群支付1554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李扬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33.1元。
联系举报电话:苏法官6587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