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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日报》报道的姚宝森冤案,是纪委书记打击报复?

2026-01-1925

《》4月26日第三版刊登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合议庭成员曝料福建莆田姚宝森无罪却被判刑17年”。

文章详细报道了姚宝森无罪被判刑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他罪行不成立的确凿证据。

2009年4月1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检察院和纪委的联合办案组带走,从此失去自由,并于2010年3月12日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2014年8月7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姚宝森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原审法院涵江区法院不接受重审任务,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指令永安市法院负责重审。永安市法院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提供的姚宝森共11份笔录材料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使该案的“证据不足”变成“更加证据不足”了,另一方面却仍然判决姚宝森“有罪”,只是撤销了“挪用公款罪”,将刑期从原来的17年改为了11年。

《》的文章说姚宝森无罪被判17年的原因,主要介绍了以下几点:

一是姚宝森刑满出狱后一直上.访喊冤,且手中有多份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继续向三明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并提供了37份新证据,每一份都足以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应当重新审判和提起抗诉的条件,却都被驳回了。

二是一审合议庭成员有三分之二认为他是冤案,而其中一审合议庭成员陈某岐专门托人找到姚宝森家属说:姚宝森是被冤枉的,还先后两出两份书面证明,自曝案件内幕:

“这个案件很不正常。姚宝森这个人其实不错的,案件中他也根本没有犯罪,所以在第一次会议上,我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就有区领导提出要为我解决家属子女就业问题,让我改变态度,但我不能昧良心,无罪就是无罪,所以我仍然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我看了判决书,里面有很多罪证,是篡改笔录内容伪造的,还有用假的上访材料去证明国企职工对姚宝森不满去上访。职工都要自己掏钱请姚宝森吃饭了,还会去上访告姚宝森?这太假了,太过分了,我很生气。我们都知道是区领导要搞他,你不让他当局长就行了,判17年下手太重了。这个案件将来肯定会翻案的,我也会受连累的,所以我主动跟别人说这是窦娥冤,叫朋友通知姚宝森家属来找我。我前几天已经写了一张证明,今天再写这张证明,上级法院要了解更多情况,我愿意出庭作证”。

《》文章内容

三是其律师也始终作无罪辩护。

四是多名法律界专家、学者,如中国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某燕、政法大学原法律系主任裴某川、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某等也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认定姚宝森“无罪”。

五是更主要的《判决书》认定的姚宝森犯有“受贿、贪污”两项罪名,无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见《》文章的详细报道)。

很明显,姚宝森案是一起重大冤案,而制造这一起重大冤案的,不得不怀疑这与时任莆田市涵江区纪委书记的肖某敏有关。

从姚宝森的电话中向我介绍的情况和《》报道的日内看,肖某敏可能是制造这一重大冤案的始作俑者。

《》在文章中也有所报道,而姚宝森在与通电话时,对此也介绍了相关情况:

《》文章内容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姚宝森在任时,上级有一次评先进个人,姚宝森无意间得罪了一位同行,后来此人于2007年升任涵江区纪委书记,成为涵江区领导后,2009年4月1日,他就被“查办”了。

当时,姚宝森在电话中讲述了这个事情原委,姚宝森称:他与涵江区这位纪委肖书记原来并不相识,1989年他在涵江区监察局负责信访工作时,肖某敏也在仙游县监察局负责信访工作,是姚宝森的同行。

有一次上级组织信访系统评选优秀单位和个人时,作为同行的肖某敏抄袭了姚宝森的上报的个人事迹材料,被上级列入优秀候选人,姚宝森发现后,就如实向上级作了反映,结果肖某敏不但没有评上先进,而且还因此受到批评,结果是姚宝森还是被评上先进。肖某敏从而记恨在心。

2007年,肖某敏升任涵江区纪委书记,而姚宝森就成了他的下属。

在电话中,姚宝森告诉我,在自己被“查办”之前,当时,有位涵江区纪委副书记曾提醒我:“肖某敏要整你”。当时我听了没有在意,我认为,自己没有违纪违法,工作中也没有什么问题,他整我什么啊?

结果,2009年4月1我就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被“查办”了。

如果那位副书记的提醒是真实存在的话,说明“肖某敏要打击报复姚宝森”的动机已经产生了,而且还泄露给了别人。大家试想一下,一个人为了能当上先进,竟然抄袭别人的事迹材料,将别人做的工作竟敢说成是自己干的,连这样不道德、不光彩的事都能干得出来,一旦手中掌握了一定权力,他对曾经得罪过他的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点都不奇怪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姚宝森案还在审理期间,涵江区纪委肖书记却在全区干部大会上提前定罪:“有人说姚宝森是被冤的,我告诉你们,姚宝森就是有罪,而且是三个罪!”

果然,2010年3月12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来自《》内容

这段内容是《》报道的。

姚宝森案还在审理期间,涵江区纪委这位肖书记就敢在区干部大会上公布出来!他是如何知道的?这只能说明,他利用纪委书记这个领导身份和手中的权力,插手和干预了司法。如果是这样,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涵江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在他的管辖范围内,他可以插手干预。

更为可疑的是,第二次重审时,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指定永安市法院负责重审。永安市法院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提供的姚宝森共11份笔录材料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使该案的“证据不足”变成“更加证据不足”了,另一方面却仍然判决姚宝森“有罪”,只是撤销了“挪用公款罪”,将刑期从原来的17年改为了11年。

这就有些奇怪了,永安市法院为什么将检察机关提供的姚宝森共11份笔录材料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为什么不让姚宝森的证人到庭?为什么阻止姚宝森质证?为什么姚宝森要求进行辩论,审判长却说“让你们辩论七天七夜也辩不清,没必要”,然后就宣布休庭。为什么明知证据不足,姚宝森罪行不成立,为什么还要判刑姚宝森11年?这里面有没有利益输送的问题?

本人曾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近三十年,也曾负责过案件室工作,在别人眼里纪检监察机关权力很大,在外人看来,纪检工作就是查人的嘛,可以决定一个被调查人的政治生命,甚至还能将其送进去。

本人和自己的同事们,也曾议论过,我们只是纪检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者是普通工作人员,如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按工作程序办事,你手中的权力就是有限的,是受到制度制约的,我们只有履行自己职责的权力,没有滥用职责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名纪检人员尤其是一位领导干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不按工作程序办事,滥用手中的权力,那样一来,你手中的“权力”就会很大。

具体到福建莆田涵江区纪委这位肖书记,他不仅仅是纪委的书记,他还是区委的一名领导,涵江区公检法各个部门都归纪委监督和管理。

如果一名纪委书记,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按工作程序办事,其手中的权力又不能受到有效制约,很容易发生滥用手中的权力现象,再加上当地政治生态环境不佳,他要想利用中的权力对一名普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这就成了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了。

所以,任何权力都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但是,中国有句老话: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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