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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的攀枝花,租房真便宜!那时,房子不是头顶的“山”

2024-12-1543

攀枝花建市初期,住宅租赁一直实行福利型、低租金制,房租收入不足偿付维修费与管理费,更难实现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969年,市物资局首先收取住宅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0.14~0.18元。同时,市财政局提出凡住宅均应收取房租。

1971年3月,市革委决定本市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02~0.07元。

1978年2月,市革委决定住宅分四类收租:

一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泥地面、玻璃窗、纱窗,有厕所、自来水)每平方米月租0.05~0.06元;

二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泥地面、玻璃窗,有自来水,厕所共用)每平方米月租0.04~0.05元;

三类(砖木结构、木地板或水泥地面、玻璃窗,共用自来水和厕所)每平方米月租0.03~0.04元;

四类(土木结构、土地面,共用自来水和厕所)每平方米月租0.02~0.03元。

1982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新型住宅(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双阳台、钢门窗、纱窗、纱门、简易壁橱、单用厨房、厕所、浴缸或淋浴设施、电器插座、厨房灶台瓷砖贴面和墙裙水磨石等五项以上设施),每平方米月租0.07~0.09元。

同时对商业用房的租金了也做了调整。各单位自管房参照市颁标准自定,但实际一般低于市直管公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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