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高二学生和同学扭打致睾丸破裂切除,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016年6月29日下午,威海荣成,正在读高二的陈虎(化名)因坐在其后座的同学崔帅(化名,当时已年满18周岁)一直用手戳其后背,而与崔帅发生口角,之后二人抱在一起扭打。期间崔帅用膝盖多次顶撞到陈虎的下体,造成陈虎右侧睾丸破裂,最终进行了睾丸一侧的切除手术。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陈虎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荣成市公安局鉴定为陈虎为轻伤二级
荣成市公安局以”显著轻微,不属于犯罪“撤案
1.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最简单的一个问题了,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只要经过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了,那么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就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予起诉。
2.什么情况下即便鉴定为轻伤,也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那就要看一下存不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了?
像本案的这种情况,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双方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或者是意外事件了。
这也是近年来讨论最热烈的一个话题了,如果认定成为正当防卫的话,自然侵害人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而一旦认定为互殴,那么基本上会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而意外事件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能判断的,所谓的意外事件就是引发后果的原因是不能预见的。这显然也不符合该案的情况。
3.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6条之中,具体来说,在这6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像本案这种情况,就属于第一种情形。
4.如果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有什么具体途径?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或者提起复议。
二是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权利监督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是否撤案。如果公安机关所做错误的话,当然可以要求他改正。
三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如果其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那么办案人员可能会构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了,当然,前提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当然,如果其中有金钱关系,则还涉及到受贿罪。